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新規7月15日施行
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處罰;除法律、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外,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,不予行政處罰;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處罰……這些都是7月15日施行的新修訂的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》(下稱《規定》)中增加的內容。
為進一步貫徹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,切實維護交通運輸從業人員合法權益,規范執法行為,近日,交通運輸部頒布《關于修改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〉的決定》,并將于7月15日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同步實施。
據悉,《規定》進一步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。新增了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規則;明確了非現場執法當事人查詢、陳述和申辯權的保障;調整了納入聽證的案件范圍,延長了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。同時,明確了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和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,堅持無錯不罰、小錯輕罰,體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,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。
同時,《規定》進一步強化執法監督。明確了可以設定屬地管轄以外的特殊管轄規則的法律規范層級,增加了上級交通運輸執法部門直接指定管轄的規定;規范了電子監控設備的設置、應用和證據審核;規范了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載事項,處罰決定公示撤回情形等相關內容,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。為進一步加強層級監督和社會監督,《規定》新增了執法部門健全監督制度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、糾正違法行為的規定。
此外,《規定》還進一步優化辦案程序。一方面優化完善了普通程序,明確了執法案件辦理期限以及延長辦案期限的特殊情形;將行政處罰法制審核的范圍調整為重大行政處罰案件,并明確其情形;調整納入重大案件集體討論的案件范圍,進一步規范了普通程序,保障行政處罰的合法性。另一方面調整完善了簡易程序。進一步簡化了辦案流程,調整了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范圍,以提升執法效率。在執行方面,調整了當場收繳罰款的案件適用范圍,進一步明確了延期、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起算時間,增強可操作性。同時,為提高執法效率,便利當事人,擴大了電子送達法律文書的范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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